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保344号
申请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4,436.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4)陕0103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4,436.25元。
二、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