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551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邵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5民初18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XXX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应负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相应款项人民币XXX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XXX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551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