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矿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劫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0402执70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矿工业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矿工业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20966.78元,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券利息共计为1878831.33元,合计16899798.11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诉讼费为58494.50元,执行费82421元,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执行费。经审核,同意对本案诉讼费、执行***收取,诉讼费收取29247.25元、执行费收取41210.5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矿工业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亓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