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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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拟稿纸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3773号原告:酒泉博尔特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酒泉博尔特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酒泉博尔特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博尔特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4元,由原告酒泉博尔特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