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3484号
原告:**,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956172767。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2020年7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晓娟
书记员 方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