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甘0902民初3267号
原告:**,女,1987年7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澎,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共和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956172767。
法定代表人:赵玉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祥,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275574.1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起,原告所居住的中盛佳苑小区开始棚户区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肃州区新城街道广厦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包,由被告负责承建。2021年10月23日晚七点半左右,原告回家步行至中盛佳苑小区门口,小区门口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原告跌落至小区门口暖气坑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经酒泉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13天。原告伤情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对原告受伤期间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与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认定。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纠纷。
本案在本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废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残废器具费合计125000元,被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45000元,2022年9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2022年10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被告若有一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下剩赔偿款;
二、本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7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358.5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莹
书 记 员  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