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981民初2008号
原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956172767。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被告: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11767735678X。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建筑公司)诉被告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节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宇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杨某、被告平安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40251.24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25444.27元;三、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期间的违约金638025.95元。合计1103721.46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原告开始施工由被告委托的玉门市集中供热续建项目脱硫除尘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浆液循环式及循环沟项目,2017年6月份施工结束,并于2017年9月份通过验收合格。2018年10月被告再次委托原告承包玉门市集中供热续建项目脱硫塔、布袋除尘器、工艺水箱、粉料仓,制浆罐基础工程。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开始施工,至2019年5月18日完成了该项目并经验收合格达到了设备安装条件。两项工程款合计为440251.24元。工程验收合格并被正常使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签下两项工程的支付承诺书。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平安节能公司辩称:工程款是2019年的工程款,这笔工程款确实没有给,没有给的原因是原告要求划账,我们把划账手续办理好原告自己拿到热力公司划账,后面没有划账成功。工程款金额我们没有异议,我们不承担利息及违约金,没有支付工程款是原告提出要划账。我们在支付协议上也约定了工程结算完之后支付,现工程尚未结算完毕。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合同对工程价款及工程期限等进行了约定;2、支付承诺书复印两份,拟证明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且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违约责任。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给原告办理了划账手续。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承包的玉门市城区集中供热扩建项目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备采购、安装及基础工程的土建项目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协议还对承包方式、范围、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定期限完工后,确认工程价款为440251.24元。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支付承诺书两份,承诺书明确了工程价款、付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给建设方出具了划款通知书,建设方没有向原告划拨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告对工程款进行了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书,被告应当按承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40251.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承诺期限给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违约金应当按照全部工程款440251.24元的20%计算。被告承诺付款后,原告要求从建设单位划款,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办理了划款手续,原告没有从建设单位划到工程款,也没有及时将划款情况通知被告也应承担不能按期付款的责任,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承担违约金的60%即528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40251.24元;
二、被告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2830元;
以上一、二项共计493081.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67元,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83元,被告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玉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伟
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