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1374号
原告: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街道泰鑫商务中心25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兴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兴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元,由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