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1379号 原告: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街道泰鑫商务中心25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兴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兴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补交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