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2643号
原告: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街道泰鑫商务中心25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兴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兴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