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初5760号
原告陕西中正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生,现住铜川市印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正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正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正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中正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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