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23执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兴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695607289N(以下简称兴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肃北信百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河北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057578671U(以下简称信百川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酒泉市兴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肃北信百川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9民终17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肃北信百川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河北大桥西侧信百川物流仓储中心一区一号楼106室、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河北大桥西侧信百川物流仓储中心一区一号楼107室、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河北大桥西侧信百川物流仓储中心一区一号楼108室、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共五间商品用房,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807550.54元,执行费30476元,案件受理费60955.73元,合计2898982.27元案件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肃北信百川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五间商品用房进行司法评估、拍卖。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委托兰州中信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中信估字2022第0990号涉案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本院将评估报告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肃北信百川公司以评估价格明显有失公平提出异议,该评估公司对异议进行了答复,被执行人认为该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存在鉴定程序瑕疵,向本院申请再次评估,本院将被执行人评估申请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如再次评估是通过摇号产生评估公司,申请人则无异议,后本院通过网络随机摇号结果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五间商品房重新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甘信司估字第0119号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室××室评估价均为723410元,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评估价为689659元,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评估价为585834元。本院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申请人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评估方对申请人异议作出答复后双方当事人对2023甘信司估字第0119号报告均无异议。
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将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室××室以起拍价687240元,将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以起拍价655176元,将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以起拍价556542元在淘宝网进行了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拍,第一次网络拍卖流拍。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将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室××室以起拍价618516元,将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以起拍价589658.4元,将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楼××室以起拍价500887.8元在淘宝网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拍已流拍,本院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询问其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要求本院继续在拍卖平台依法进行网络变卖。本院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在同一拍卖平台进行为期60日的司法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23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