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981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兴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4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69560728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兴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酒泉市兴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件款430000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350元,合计436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81执33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