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4162号
原告:***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区(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3213751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兴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69560728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兴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2023年6月21日,原告***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77元,由原告***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