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02执525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州区金安新村秋爽园C段商铺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58265G。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8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9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权利人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耘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本案案件款239155.15元,被执行人***名下所冻结的养老金账户资金用于履行本案全部案件款,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0日前履行5万元(不含养老金账户扣划金额);2024年12月20日前付10万元(含养老金账户扣划金额);2025年12月20日前将剩余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三、若被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2月20日前均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履行案件款,申请人将依法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的不动产,用来支付本案案件款;四、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3)甘0702执5256号案件的执行;五、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2024年3月11日之后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5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