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24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681512721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24民初623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5%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00321.92元。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7250元,并按照之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2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3年1月19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17日、2023年4月3日、2023年5月22日、2023年6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查得其名下所有位于新疆省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层××不动产9间,均已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查得其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新LE××**号机动车一辆,已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查封,反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3月10日、6月6日,本院委托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现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位于新疆省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层××不动产9间、车牌号为新LE××**号机动车一辆均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查封。 4.2023年6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拘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5.2023年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3年6月2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案件款2件,涉及标的共计1007401.19元,均未履行完毕。 8.2023年6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36572元,执行费8766元,均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