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4民初225号
原告:张掖大地公路建设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50905714J。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681512721U。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张掖大地公路建设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7日,原告张掖大地公路建设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大地公路建设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计5130元,由原告张掖大地公路建设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0260元,退还其5130元。
审判员 王建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