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3民初399号
原告: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860582817。
法定代表人: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郭某,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某,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426015330005。
负责人:李某,系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渭某主任。
被告: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首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
原告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渭某、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本案所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已终结,正在提起申诉为由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芳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