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雁初字第145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系甘肃省会宁县**房吴乡坡里张家村村民,住该村大湾社**号。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系甘肃省会宁县新庄乡杜岘村村民,,住该村杨岘社**号。 原告***诉被告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