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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新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7101民初54号 原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碱泉街***1-2-602。 法定代表人:赵智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 被告:***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巴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6.58元,减半收取计4,213.29元,原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该25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收取的4,188.29元应退还予原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尚   要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旭 书 记 员     马苏日乐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