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3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工业园区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以现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新证据为由,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3元,减半收取6766.5元,由上诉人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江 媛
书 记 员 邱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