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执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02月22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悬赏公告,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2022年8月2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933022.42元,未执行到位933022.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