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02月22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荆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933022.42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