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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豫磊智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荣禧智能车库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7民初3764号 原告:汝州市豫磊智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煤山街道豫苑新区5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6DT6A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荣禧智能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建安路911号31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6Y90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3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汝州市豫磊智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荣禧智能车库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 汝州市豫磊智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21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安装劳务分包合同,被告方作为分包方,将位于湖北省黄梅县“黄梅新城首府项目机械车库”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约施工,2021年11月完成并交付第三人验收合格,且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拖欠工程款75483元。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5483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黄梅新城首府项目设备安装劳务分包协议书》第十条第2、3款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履行地为广东荣禧智能车库有限公司法定营业地所在地”。故本案应按约定管辖处理,由广广东荣禧智能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