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某某、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襄阳分院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5767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襄阳分院。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米公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襄阳分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7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傅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