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闽海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凤凰望郡商服楼2层01集中式商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漳流村(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闽海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中闽海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4.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