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光布拉格悦秀影院有限公司、星光布拉格(北京)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9370号
原告: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北京星光布拉格悦秀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星光布拉格(北京)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光布拉格悦秀影院有限公司、星光布拉格(北京)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北京星光布拉格悦秀影院有限公司、星光布拉格(北京)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