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XXX号企业天地3号楼28楼2801-28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女。
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冷小红。
被申请人:胡蓉,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蒋大智,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晓阳。
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了(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系申请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轶
法官助理 陈芊颖
书 记 员 陈芊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