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
申请人: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女。
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冷小红。
被申请人:胡蓉,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蒋大智,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晓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审理中向本院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733,894.13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3,894.13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1,733,894.13元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轶
法官助理  陈芊颖
书 记 员  陈芊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