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5执18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92XXXX),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8层E区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060X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1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966000万元、利息损失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欠款966000万元、利息损失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