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利民一初字第0396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