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3财保8号 申请人: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利辛县阚疃服装城。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利辛县程家集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管锋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利辛县程家集镇中学南门“书香美邸”小区房屋一号楼:102室、103室、105室、106室、201室、202室、203室、205室、206室、301室、302室、303室、305室、306室、405室、406室;二号楼: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三号楼:101室、102室、103室、105室、106室、201室、202室、203室、205室、206室、301室、302室、303室、305室、306室、401室、402室、403室、405室、406室;五号楼:101室、201室、203室;六号楼:105室、205室、305室房产予以查封及被申请人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存款200000元(账户:31×××65)予以冻结。申请人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提供担保函(编号:(2017)亳康诉保函字第002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利辛县程家集镇中学南门“书香美邸”小区房屋一号楼:102室、103室、105室、106室、201室、202室、203室、205室、206室、301室、302室、303室、305室、306室、405室、406室;二号楼: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三号楼:101室、102室、103室、105室、106室、201室、202室、203室、205室、206室、301室、302室、303室、305室、306室、401室、402室、403室、405室、406室;五号楼:101室、201室、203室;六号楼:105室、205室、305室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存款200000元(账户:31×××65)。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