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炳奇。
被执行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晓东
审判员 詹志彪
审判员 邹吉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