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医用气体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方医用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2民初39049号
原告**,男,1992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娟(原告**之姐)。
被告北京东方医用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星湖工业区内**环路**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占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燕,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医用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原海涛
审 判 员  张 璐
人民陪审员  丰永全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