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6民催3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医用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星湖工业区内西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占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静,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医用气体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北京东方医用气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东方医用气体有限公司持有的转账支票(支票号码:1050113023709747;出票人: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出票人账号:×××;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怀柔支行;出票日期:2019年4月30日;票面金额:399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东方医用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方医用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唐玲华
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姜学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