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工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江苏工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殷诚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怀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志海,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奚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根,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工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工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王慧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