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43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6966139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奚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其娟(特别授权),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琼(特别授权),该公司行政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凯晨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6835322W,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李弯路**。
法定代表人:狄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凯晨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4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凯晨化工有限公司414073.14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案涉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凯晨化工有限公司414073.14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春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