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4074号之一
原告: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6966139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奚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被告: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385570Y,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冠集镇。
法定代表人:纪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91元,减半收取17196元,由原告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婧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