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81民初1578号
原告:东台市金海康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金海康城。
负责人:王银,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业平,东台市元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东台市。
被告:东台新概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康城14号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祝慧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祝慧慧,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东台市金海康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康城业委会)与被告***、东台新概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概念公司)、祝慧慧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和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城业委会的诉讼代理人陈超和崔业平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二次开庭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概念公司、祝慧慧第一次开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城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处***、新概念公司、祝慧慧将东台市金海东路金海康城14号楼112室紧邻小区内侧的墙面恢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系东台市金海东路金海康城14号楼112室房屋所有权人,新概念公司从2015年5月1日起租赁被告所有的上述商铺作经营之用。2018年7月期间新概念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慧慧在金海康城14号楼112室(门牌号码××后墙进行违法建设,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开墙凿洞,扒窗改门,给小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康城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多次上门督促、发函督促新概念公司、祝慧慧改正,新概念公司、祝慧慧拒不改正。故康城业委会提出以上诉求。
***辩称,案涉房屋是***出租给祝慧慧的,扒窗开门是承租人祝慧慧的行为。扒窗开门前祝慧慧打电话告诉***,***回答是物业同意开你就开。***同意恢复原状,但物业公司放纵其他店面开门,才导致祝慧慧效仿。
新概念公司、祝慧慧共同辩称,承租案涉房屋后祝慧慧在装修时扒窗开门是事实,但该小区还有其他门面房也开了通向小区里面的门,在其他门面房恢复原状时,新概念公司、祝慧慧同时恢复原状,在目前其他门面房未进行恢复原状的情况下,不同意恢复原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1日,***、李永泉(出租方、甲方)与新概念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店面房出(承)租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东台市商铺出租给乙方用于广告传媒、电脑耗材经营,租赁期从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李永泉、***在出租方签字,祝慧慧在承租方签字。协议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租赁合同。祝慧慧承租该商铺后,于2015年5月19日登记注册了新概念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即为案涉租赁房屋。租赁期间,祝慧慧为新概念公司利益,将租赁房屋与东台市金海康城小区之间窗户以下墙体凿开改造成为与该小区相通的门(仍留有一半的窗户),为此,东台市元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8日向案涉商铺业主、祝慧慧发送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消除小区安全隐患。案涉房屋业主、新概念公司、祝慧慧至今未能恢复原状,康城业委会诉来本院提出以上诉求。
另查明,东台市金海康城小区管理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住宅楼的底层车库、店面房、公共部位和屋顶平台违章搭建、乱堆乱放,不得破墙开门、窗或凿墙扩大门、窗尺寸”。
本院认为,新概念公司、祝慧慧作为案涉租赁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凿墙开门的行为,改变了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违反了小区规约,侵害了金海康城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康城业委会有权代表该小区业主主张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又为该小区业主,具有共同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外墙面完整的义务,其明知承租方凿墙开门而未能明确有效制止,因此,康城业委会要求***、新概念公司、祝慧慧将案涉房屋墙面恢复原状的诉求,本院依法支持。新概念公司、祝慧慧辩称在其他凿墙开门的店铺恢复原状时才同意恢复原状的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新概念公司、祝慧慧经本院传票传唤,各有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台新概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祝慧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东台市金海东路8号金海康城小区14号楼112室(门牌号11-2-8)紧邻小区内侧的墙面所开门封闭、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东台新概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祝慧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跃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