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益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州市益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温鹿行审字第45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益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鹿罚(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益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及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构筑物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温土资鹿罚(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温州市益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3871.7平方米土地退还藤桥镇外垟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1214.5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112279元的罚款。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及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构筑物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土资鹿罚(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双溪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3871.7平方米土地退还藤桥镇外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1214.5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项,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与藤桥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