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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与世茂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206民初1095号 原告: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苏某某。 被告:某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原告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宁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以世某宁波公司系某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公司)的分公司,则依法应申请追加世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世某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变更后):两被告支付原告维保服务费、门禁维修费109059元及违约金21811.8元(109059元×20%)。审理中,原告变更违约金为10905.9元(109059元×10%)。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2年6月1日始向由被告世某宁波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天某小区提供弱电维护保养服务。双方签订了《弱电维修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世某宁波公司委托原告定期为天某小区提供服务,具体内容为楼宇监控、门禁、楼宇对讲管理、小区行人非机动车道闸管理等系统的维护保养等,原告以每季度16500元的标准向被告世某宁波公司收取维保服务费,世某宁波公司若未能按时付款的,则应按合同总价的20%计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天某小区内的弱电系统维保义务,并向世某宁波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世某宁波公司经常拖延支付费用。截止起诉时,世某宁波公司尚欠原告维保服务费93500元、门禁维修费15559元,合计109059元。世某公司系世某宁波公司的母公司,其亦承担付款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付款等。 被告方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弱电维修维护保养合同》(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2份、供应商约谈记录、某某家园一期项目工作联系单、施工作业过程验证记录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为被告世某宁波公司提供了弱电维修服务等,则其理应按约支付合同对价,现其拖欠原告服务费109059元未付,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世某宁波公司支付维修费等款项109059元及违约金10905.9元(109059元×10%)。同时,被告世某宁波公司的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世某公司承担,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世某公司涉案合同维修费等款项109059元及违约金10905.9元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某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等款项109059元及违约金10905.9元。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699元,减半收取1349.5元,由被告某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某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