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702民初2040号
原告:广州铁人组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路**号中洲中心**塔**座**。
法定代表人:王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春霖,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晓君,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号
法定代表人:阮世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立名,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帅,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漠南中学。住。住所地:广**省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冈镇**街**号/div>
法定代表人:莫辰仲,该学校校长。
原告广州铁人组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人组公司)诉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建筑公司)、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漠南中学(以下简称漠南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人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春霖,被告第四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立名、陈国帅,被告漠南中学的法定代理人莫辰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人组公司诉称:2011年8月19日,第四建筑公司中标漠南中学发包的“漠南中学校园改造建设项目工程”,“漠南中学校园改造建设项目工程”项下“运动场工程”实际上是“漠南中学400米跑道混合型面层铺设工程”。2011年,第四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冯文艳与原告签订了《工程合约》,根据双方约定:原告负责漠南中学400米跑道混合型面层铺设工程;工程造价为1275200元;全部工程款的结算期限为“验收后5日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迟交3天以上,每天按合同总额之0.1%计付违约金”。2012年9月4日,原告负责的漠南中学400米跑道混合型面层铺设工程经原告、第四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冯文艳、漠南中学验收合格后,实际交付漠南中学使用,至今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但是,第四建筑公司并未按《工程合约》约定支付工程款。2014年9月15日,第四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冯文艳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协议载明:截止至2014年9月15日,原告负责的漠南中学400米跑道混合型面层铺设工程仍有559000元工程款未付清。《还款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收,第四建筑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欠工程款350000元未付清。据第四建筑公司所称,漠南中学至今仍欠第四建筑公司工程款300万元左右,但是第四建筑公司一直未采取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漠南中学主张其到期工程款,致使第四建筑公司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原告认为:第四建筑公司是“漠南中学校园改造建设项目工程”的中标人,原告实际负责“漠南中学校园改造建设项目工程”项下“运动场工程”,并且原告负责的漠南中学400米跑道混合型面层铺设工程也经发包人漠南中学实际验收、使用,第四建筑公司应付清原告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漠南中学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第四建筑公司工程款30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第四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350000元。二、被告第四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24%为基准,从2012年9月4日(工程验收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现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为311605元。上述金额共计661605元。三、被告漠南中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第四建筑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原告广州铁人组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一、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提交的《工程合约》没有我公司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本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二、本公司没有委托任何人与原告签订合同。三、本公司也没有为原告的合同提供担保,不存在任何担保关系。四、原告与冯文艳签订了《还款协议》,欠款人是冯文艳,与我公司无关。五、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与谁签订的合同,向谁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应当向谁主张权利。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综上可见,原告诉请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是毫无道理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公司诉讼请求。
被告漠南中学辩称:一、我校与王景平(铁人组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我校作为发包方,中标单位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财审价8599360.77元,现高新区财政局已支付该工程款共6448275.99元。根据校园改造建设项目工程付款的补充协议,本工程由高新区管委会财政拨款,付款方式按完成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最高支付至总工程款的30%。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后两年内付清,并不计利息。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第四建筑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承接、建造: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等等。
被告漠南中学(作为发包方)因学校改造建设的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工程承包给被告第四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并于2011年8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1)第02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漠南中学校园改造建设项目工程;工程规模:漠南中学校园改造建设项目工程,本工程包括:运动场工程:校外道路,校内12米、6米道路工程;艺术廊、纪念园土建工程;围墙工程;路灯安装工程;敖昌骙纪念园、绿化工程、主席台、升旗台工程。工程承包范围:漠南中学校园改造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列明的全部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漠南中学校园改造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列明的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210个日历日;四、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固定合同总价10326826.98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十、合同生效:订立合同时间2011年8月19日,订立合同地点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漠南中学办公室,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2011年8月31日起生效。
另外,冯文艳(甲方)与广州铁人组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标号为201201的《工程合约》,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阳江漠南中学400米跑道混合型面层铺设工程;工程内容:跑道基础处理、13mm混合型面层铺设、跑道画线;二、工程承包范围:1)甲方:负责地基处理及施工场地水、电供应,安全置放原料用地,并负责乙方施工人员住宿。免费提供水电费。2)乙方:负责提供材料、工具及施工人员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及废物处理。并负责施工安全责任。三、……;四、合同价款:金额1275200元(含材料费和施工安装费);五、工程款支付和计算:1)工程款支付和计算方式:现金或支票;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按一下规定额度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签订合同后3日内,付订金合同总额的10%,计人民币127520元;工程材料进场后当日,付合同总额的50%,计人民币637600元;跑道画线施工前3日内,付合同总额的30%,计人民币382560元;跑道画线完工后,3日内双方组织验收后5日内,付合同总额的10%,计人民币127520元。共计人民币1275200元。六、……;八、违约责任:1)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则按一下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交时间3天以上,每天按合同总额之0.1%向乙方计付违约金。备注:如甲方未按合同要求付款,造成的乙方工期延误,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逾期十五天以上(包括十五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必须赔偿全部损失。2)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及安装,乙方应按下列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交时间3天以上,每天按合同总额之0.1%向甲方计付违约金……等等。冯文艳在甲方签名落款处签名,铁人组公司在乙方签名落款处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对相关工程进行了施工。
2012年9月4日,铁人组公司、漠南中学、冯文艳对阳江漠南中学400米跑道混合型面层铺设工程的跑道基础处理、13mm混合型面层铺设、跑道画线进行验收,并分别在《验收单》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方上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验收单》载明工程金额合计1286990元。2016年4月27日,阳江高新区漠南中学出具《证明》,载明:“我校400米跑道混合型面层铺设工程(工程内容:跑道基础处理、13mm混合层铺设、跑道画线)由广州铁人组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施工建成,我校于2012年9月实际验收适用。特此证明”。
2014年9月25日,冯文艳(甲方)与铁人组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主要载明:“一、阳江市建安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漠南中学校园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2011年甲、乙双方签订了《工程合约》,根据双方约定,乙方负责阳江漠南中学的相关工程建设,甲方负责按时支付工程款,2012年9月乙方负责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际移交漠南中学使用,但甲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二、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项:伍拾伍万玖千元(¥559000.00元)。三、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偿还所欠乙方工程款:3.1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3.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每收到阳江市高新区财政局支付的一笔工程款,立即按照所欠乙方工程款50万的30%比例还款。四、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期偿还每期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以本协议确认的欠款总额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等”冯文艳在甲方签名落款处签名,铁人组公司在乙方签名落款处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代理人汤彩云签名。签订《还款协议》后,冯文艳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350000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余款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冯文艳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向本院提供漠南中学校园第一期建设工程中标结果的网页截图,截图显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是冯文艳。同时,被告第四建筑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冯文艳是其公司聘请的项目经理,整个工程没有进行分包或转包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记录在案,有中标通知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网页截图、工程合约、验收单、证明、还款协议等证据证明,综合分析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第四建筑公司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二、被告漠南中学是否应在其尚欠被告第四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焦点一,冯文艳代表被告第四建筑公司与原告铁人组公司签订《工程合约》、《还款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被告第四建筑公司作为漠南中学改造建设项目工程的中标单位,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漠南中学校园第一期建设工程中标结果的网页截图”显示项目负责人冯文艳;冯文艳与被告铁人组公司签署的《工程合约》,冯文艳在发包方处签名的《验收单》等证据,证实冯文艳以第四建筑公司的名义负责该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工程验收等工作。其次,庭审中,被告第四建筑公司亦承认冯文艳是其公司的项目经理,且承包工程后没有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最后,冯文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以被告第四建筑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而作为相对人的原告也有理由相信冯文艳是代理被告第四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约》及《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冯文艳与原告签订的《工程合约》及《还款协议》的代理行为对被告第四建筑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第四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350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根据《还款协议》第四条:“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期偿还每期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以本协议确认的欠款总额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约定,原告请求被告第四建筑公司支付从2012年9月25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第四建筑公司应按约定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对焦点三,被告漠南中学是否应在其尚欠被告第四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漠南中学尚应支付第四建筑公司工程的工程余款问题,漠南中学的答辩及庭审陈述,其尚有2151084.78元未支付给被告第四建筑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现请求漠南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四建筑公司尚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给原告广州铁人组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二、被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漠南中学在尚欠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铁人组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416元,由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良玺
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
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