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盛医疗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江阴市新盛医疗器材设备有限公司、昆山艾仑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6324号 原告:江阴市新盛医疗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昆山艾仑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特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7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