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盛医疗器材设备有限公司、昆山艾仑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6324号
原告:江阴市新盛医疗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昆山艾仑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特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7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