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拟稿纸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921执恢463号 申请执行人: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执行人: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执行人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苏0921执10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义务。 二、202年月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02年月日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元,本院已扣划元,扣缴执行费元后余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房屋(产权证号:),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置条件,暂时无法处置。 (1.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该房屋由××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上述房屋经本院××号案依法处理,得执行款合计××元,本案已参与该案执行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得××元,扣缴执行费××元后余××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车牌号:苏J)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于202年月日查封了该车辆,查封期限二年。 (3.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车牌号:苏J),经本院×××号案处理,得执行款合计×××元,本案已参与该案执行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得×××元,扣缴执行费×××元后余×××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查明被执行人有××,本院依法委托××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元,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经公开变卖,仍未成交,申请人不愿以物抵债。 四、202年月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年月日,因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年月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数额为0元元,现已执行到位元,尚未执行到位元,本案收取执行费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苏0921执10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