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6民初1047号
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4.0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64元,由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