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156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侠,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朝辉,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省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8层A801-8。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与刘朝辉、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要一段时间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8民初41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榕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