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130号
原告: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芙蓉,女,该公司人事。
被告:***,女, 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