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761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执行人: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楼8层A801-8。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
本院在执行***与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