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1935号
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36号4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惠,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思源,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联娱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2201J624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南京途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8层A801-8。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蕙,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娱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智云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1元,减半收取4,675.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935.50元,由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