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5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红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米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河北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贺城,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云天、赵文雅,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登桂,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霍登桂、赵贺城、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0)冀0684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赵贺城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4元,减半收取9982元,由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娟
审 判 员 田苗
审 判 员 肖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飞
书 记 员 金淼